管商学院关于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的补充规定

2019年02月25日  点击:[]

教学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育人目标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和改进我学院的实习教学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参照院有关实习管理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实习教学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1.实习指导教师应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实习队长应为系负责人或具有高级职称、有责任心、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应由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2.实习前一周应向学院提交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实习队教师组成一览表等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情况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将追究相关人员教学责任。

3.实习结束二周之内应向学院提交实习总结表、实习经费使用一览表,办理实习报销手续,并向学院交存借款存单及报销结账目执。

4.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详列全部实习指导教师名单,指定实习队长人选;明确相关教师职责。

5.为保证实习指导教师全身心投入实习指导工作,系和学院部要为实习指导教师创造良好的实习教学条件,在实习期间;一律不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兼任其它教学工作,同时严禁指导教师同一时间从事两项以上(含两项)实习教学指导工作。

6、严格实习经费开支管理,讲课费、指导费、招待费、礼品控制在院规定标准以内,超支自付;所有开支要有发票,没有发票的支出证明要加盖实习单位的行政公章;特殊情况的必须有相

关收费人的签章,同时要有两位以上教师签字证明。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签字。

7.严格实习组织管理;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业务实习一般应采取集中实习形式,确保实习质量;毕业实习可采取集中与小组分散相结合方式进行。

8.其它未尽事宜按院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学校有关文件冲突者以学校文件为准。

管理工程与商学院

                     20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