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政字〔2015〕24号]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河北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工作需要,可依托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设立专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21-25人组成,任期3-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学科带头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7-11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教学和科研单位负责人、相关学科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确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2.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核并建议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4.审查批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5.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和论文答辩会成员名单;
6.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7.研究提出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或撤销决定、导师资格审核等决议时,应当通过会议方式举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学位工作其他问题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审议事项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备案。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应委托本分委员会副主席列席会议并负责汇报本分委员会工作。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凡因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如连续3次不参加例会),不能正常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