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与商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2024年09月02日  点击:[]

管理工程与商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在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等级设置、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 设立奖学金的种类

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排名顺序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比,比例为1‰,参评人数不足1000人的学院可申报1人。奖励金额为每生3000元。参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成绩每科在85分以上,二年级学生四级成绩425分(含)以上,三四年级学生六级成绩425分(含)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依据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取。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评定比例

以参评学生总数为基数,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5%

3.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

4.评定方法

校长奖学金一般不与其他类型奖学金重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照学生素质测评成绩确定,依据测评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取。

第六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企业奖学金

企业经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学校设立企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的依据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无故不缴纳学杂费者;

未按规定注册学籍者;

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者。

第九条 欠缴学杂费学生获奖学金的,奖学金用于充抵所欠费用,余额发放。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十条 荣誉称号是对个人所取得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表彰,为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对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的种类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

获得校长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三好学生

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班、团干部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在学工部(学工办)、校团委(分团委)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评比,校学生干部中评选出30人,院学生干部中评出10/学院。

4.优秀毕业生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体评奖条件、比例如下:

1)积极要求进步,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曾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3)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班级前50%

5)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