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科学、有效地教育、管理、考核和评价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学生德、智、体、美、劳、创新等方面素质的综合评定,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备案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个人评价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考核及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并突出不同学科学生的特点、特长,张扬学生个性,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 测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研究生推免、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过程是学生自我检测的过程。测评前,各学院要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动员,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素质测评工作;测评中,要教育学生正确估价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测评后,如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学院要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测评分、智育素质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创新素质测评分和其他素质测评分五部分构成,五项满分均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10%、60%、10%、10%和10%。
第九条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 各项测评中,相同项目加分只就高、不叠加。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记分方法
㈠德育素质记分方法
1.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民主评议成绩+加分)×10%
2.民主评议成绩与加分各占50%。
3.民主评议内容成绩包括:基础分40分+评议分平均分(分10,8,6三个档次,民主评议小组打分后算平均分)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
⑶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⑷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⑸学风优良,坚持立德立志、善学善行的校训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⑹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⑺遵守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⑻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⑼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集体活动。
4.加分内容包括:
⑴无违法违纪行为;
⑵无考试作弊、就业协议违约行为、不良贷款记录、恶意拖欠学杂费等不良诚信记录;
⑶无制造、散布、传播谣言,张贴、散发、涂写非法广告、传单,无利用网络(QQ、贴吧、飞信等)、手机短信等散布不良信息等不良行为;
⑷无组织、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行为;
⑸无校园非法经营行为,无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无侵害他人正当权益行为;
⑹有见义勇为、自强自立等突出事迹。
5.计分方法:符合以上加分项1-5项加基础分30分,有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加10分,献血证当年内每次加5分,有其他突出事迹受到表扬的加5分,此项加分满分为50分。
㈡智育素质记分方法:
1.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全学年课程(体育课除外)平均学分绩+加分)×60%
2.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3.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数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及以上加5分,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及以上加10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一级证书加2分,获得二级证书加4分,获得三级证书加6分,获得四级证书加8分;英语和计算机按通过的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本项加分不分年度)
5.以上涉及到的成绩均为补考前成绩,有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评一、二等奖学金,有两科以上不及格的不能参评奖学金。
㈢身心素质记分方法:
1.身心素质测评成绩=(体育成绩+加分)×10%
2.体育成绩与加分各占50%。
3.测评年度内开设体育课的,体育成绩=体育课程平均成绩×50%,其他学生按50分记。
4.加分内容包括:
⑴参加院、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表现优异并获得名次者(参考标准见表一);
⑵积极参加早操、早读,本项基础分20分,无故旷早操或者早读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超过五次不能参评奖学金;
⑶在学校宿舍联查中全学年宿舍成绩合格的宿舍,加20分,一次不及格的扣2分,两次不及格的扣6分,三次不及格的扣12分,四次不及格的扣16分,5次不及格的扣20分,一学期累计三次不及格或者一学年累计五次不及格的宿舍,不能参评奖学金.
(4)此项加分满分为50分。
表一:荣获奖励加分参考标准
级别 |
获 奖 等 级 |
国家级 |
特等 |
1 |
2 |
3 |
|
|
|
|
省级 |
|
特等 |
1 |
2 |
3 |
|
|
|
校(市)级 |
|
|
|
1 |
2 |
3 |
|
|
院级 |
|
|
|
|
1 |
2 |
3 |
其他 |
加分分值 |
10 |
9 |
8 |
7 |
6 |
5 |
3 |
1 |
㈣创新素质记分方法:
1.创新素质测评成绩=创新活动积分×10%
2.创新活动积分包括:
⑴院、校两级学生科研立项、结题;
⑵参加国家、省、校“挑战杯”竞赛获奖;
⑶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
⑷参加各类学科知识竞赛获奖;
⑸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业技能证书者加2-4分;没有等级之分的一律加3分;有等级之分的按从高到低分别加4分、3分、2分。;
⑹获得国家专利;
⑺发表学术论文、新闻稿件及文学作品等;
⑻积极参加创业实践,凭相关证明加5分。
积极参加挑战杯、大学生科技文化等活动,在院级以上比赛中立项并且获奖者,专业技能竞赛和学科知识竞赛获奖,加分参考标准见表二;如果仅仅是参与人而非立项人,加分按照同一级别的三等奖加分,如果已获三等奖则按其他加,如果仅立项,没有结题,加分减半。同一作品按最高等级加分。上述竞赛均应由学校或学院相关组织机构认定方为有效。发表科技论文者,加分参考标准见表三。期刊类别的认定参照院政[2004]33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发表论文者需提交期刊原件一份;目录复印件一份;论文复印件一份,作者工作单位必须是河北工程大学工程管理与商学院。
表二:荣获奖励加分参考标准
级别 |
获 奖 等 级 |
国家级 |
特等 |
1 |
2 |
3 |
|
其他 |
|
|
|
|
省级 |
|
|
特等 |
1 |
2 |
3 |
|
|
|
|
校(市)级 |
|
|
|
|
特等 |
1 |
2 |
3 |
|
|
院级 |
|
|
|
|
|
|
|
1 |
2 |
3 |
加分分值 |
100 |
80 |
60 |
40 |
20 |
10 |
8 |
5 |
3 |
2 |
表三: 发表科技论文加分参考标准
级别 |
作者顺序 |
权威期刊 |
1 |
2 |
3 |
4 |
|
|
Ⅰ类期刊 |
|
1 |
2 |
3 |
|
|
Ⅱ类期刊 |
|
|
1 |
2 |
3 |
|
Ⅲ类期刊 |
|
|
|
1 |
2 |
3 |
加分分值 |
100 |
60 |
40 |
20 |
10 |
5 |
㈤其他素质记分方法
1.其他素质测评成绩=其他素质拓展活动积分×10%
2.其他素质拓展活动积分加分内容包括:
(1)担任学生干部,此项累计最高加分20分,加分参考表四;
(2)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受到表彰,加分参照表五,;
(3)积极参加党团活动、社团活动、文艺活动、文明宿舍建设等活动获奖,凡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每次加1分,以学工办备案为准,获奖加分参照表六;
(4)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加分参照表五。上一学年评定奖学金过程中获得的荣誉称号,此项不加分。
表四:学生干部加分参考标准
加分分值 |
学 生 职 务 |
20 |
校学生会主席 |
18 |
校学生会副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校团委委员 |
15 |
校属各协会会长、站长、团长,校学生会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校属校风监督队队长,军乐团团长,舞蹈团团长,校广播站主要负责人,国旗班班长,助理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 |
12 |
校属各协会副会长、副站长、副团长,院学生会各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属校风监督队副队长,各学院校风监督队队长,国旗班成员, |
5 |
各级学生会及社团组织其他干部(含干事),各班班干部、团支部委员,广播站广播员,专业通讯员,宿舍长 |
表五:获荣誉称号、受表彰加分参考标准
级别 |
等 级 |
国家级 |
√ |
|
|
|
|
省级 |
|
√ |
|
|
|
校(市)级 |
|
|
√ |
|
|
院(处)级 |
|
|
|
√ |
其他 |
加分分值 |
10 |
8 |
5 |
2 |
1 |
表六:党团、社团、文艺等活动获奖加分参考标准
级别 |
获 奖 等 级 |
国家级 |
1 |
2 |
3 |
4 |
5 |
6 |
其他 |
|
省级 |
|
1 |
2 |
3 |
4 |
其他 |
|
|
校(市)级 |
|
|
1 |
2 |
3 |
4 |
其他 |
|
院(处)级 |
|
|
|
|
1 |
2 |
3 |
其他 |
加分分值 |
10 |
9 |
6 |
5 |
4 |
3 |
2 |
1 |
第三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担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小组成员,学院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推选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测评领导小组听取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经辅导员(班主任)汇总,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测评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奖学金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申请所设奖学金。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排名顺序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比,比例为1‰,参评人数不足1000人的学院可申报1人。奖励金额为每生3000元。参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成绩每科在85分以上,二年级学生毕业过英语四级,三四年级学生必须过英语六级,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加权平均成绩最高的前两名有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评定比例
以参评学生总数为基数,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5%。
3.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
4.评定方法
校长奖学金一般不与其他类型奖学金重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照学生素质测评成绩确定,依据测评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取。
第十八条 校友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由我校毕业生成立的校友基金委员会设立。校友奖学金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资助,评定条件由校友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共同制订,本奖学金由本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友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奖学金
企业经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学校设立企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的依据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⑵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⑶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⑷无故不缴纳学杂费者;
⑸未按规定注册学籍者;
⑹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者。
第二十二条 欠缴学杂费学生获奖学金的,奖学金用于充抵所欠费用,余额发放。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荣誉称号是对个人所取得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表彰,为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对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荣誉称号的种类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荣誉称号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
获得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三好学生
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
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班、团干部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⑵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在学工部(学工办)、校团委(分团委)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评比,校学生干部中评选出30人,院学生干部中评出10人/学院。
4.优秀毕业生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体评奖条件、比例如下:
⑴积极要求进步,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⑵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曾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均为优良,超过两门不及格不能参评优秀毕业生;
⑷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⑸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