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字〔2015〕28号

2021年03月24日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实践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选聘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尽量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同时应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条 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各培养单位应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了解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中从事与所聘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能为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我校签订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的,经单位推荐者,选聘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有厅局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标准、专利等。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由专业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河北工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向相关专业学位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审定和备案。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颁发聘书。学校统一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颁发聘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资料、实践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第十四条 参与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参与审查专业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参与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有关专题讲座、课程和案例教学等。

第十六条 参与指导学位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