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北工程大学章程》及《河北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院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对有突出学术成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委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投票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所在学术分委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党政正职一般不担任委员。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㈡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㈢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㈣为学院全职在岗教授,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委员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院学术委员会增补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1人(兼职),负责处理相关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㈡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㈢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㈤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㈤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院的教学、科研、学科队伍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为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出谋划策;评议重点实验室设置、建设及组织评估;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二)审议、评定本院的科研立项、申报,审议和推荐向学校申报的科研立项、科研成果、优秀研究生论文和各级各类人员科研荣誉和称号,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三)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和推荐人才,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四)积极推动学术交流,促进我院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及教育、科技界的联系交流。
(五)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优良学风,反对学术腐败。推动学术道德建设,指导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完成院长(主任)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分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应的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两天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表决。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科室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院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文件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学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授权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商学院
2015年10月14日